法律上的婚姻形式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就事实婚姻而言,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了。然而,《批复》却肯定了事实重婚在1994年2月1日后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予以打击,这不合法理。因为,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批复》。在此情况下,《批复》已失效,其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本案中,邱某与黄某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行为的性质不属于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人的关系应予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