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律师实务  
经典案例  
律师实务  
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号青政大厦5层
 
  律师实务 主页 > 业务范围 > 房产纠纷 > 律师实务 >   
北京律师:购房合同不可缺少基础配套设施条款
时间:2016-12-22 16:25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购房合同应该用专门的条款甚至章节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做出具体约定,主要是约定有哪些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判断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标准是是什么、正
 购房合同应该用专门的条款甚至章节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做出具体约定,主要是约定有哪些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判断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标准是是什么、“正常运行”的最后时间是何时、一旦无法达到“正常运行”标准如何处理等。
 
    在天然(煤)气方面:对“精装修”房,应当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时即可供应;对“初装修”房,至少要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时,供气设施已入户并与市政网连通,在入住后多长时间内有“气”供应,在通气之前由开放商负责采取措施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将具体措施写明)。
 
    在供水方面:首先要搞清是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还是小区自备井地下供水。若是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交房时小区供水已纳入市政自来水管网;若是自供水,则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交房时地下水的使用已经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检疫部门确认的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报告。
 
    在供电方面:应当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房屋交付使用时,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双路供电的,应让开发商书面承诺房屋交付使用时具备双路供电的条件。
 
    在取暖方面:首先要搞清供暖方式。市政供暖的,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房屋交付时小区供热已纳入城市供热管网;自供热的,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房屋交付时,小区锅炉房已建成并已具备供热条件。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供热期间、达到温度、一旦不能按时供热或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解决方式等。
 
分享到: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