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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2)
时间:2016-12-25 16:04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

       

       

  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状态,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但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不是所仃的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4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谨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5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导致了两者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是相对狭义无权代理而言。也就是说,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 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时,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也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

  无权代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对人没有过错。如上所述,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在于代理人行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无过错。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上则无对相对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这样的代理,应为狭义无权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四、作者的观点

  在本案中,王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赴显然的。因此,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土效力。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在本案中,在王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王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因此,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以其不知情、王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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