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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咨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2)
时间:2017-01-11 18:29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79辑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二、关于赠予协议签订的过程及履行情况 王某称:其是因为房屋产权证被李某强行拿走后才被迫签订赠予协议的,协议是李某写好后让其签字的,王某在

  二、关于赠予协议签订的过程及履行情况
  王某称:其是因为房屋产权证被李某强行拿走后才被迫签订赠予协议的,协议是李某写好后让其签字的,王某在签字时并未看清协议内容,其去办理过户手续也是受李某胁迫所为。
  李某称:王某曾表示双方结婚后就是夫妻了,遂自愿将房产证交于李某;王某为人老实,虽没有大的能耐,但却有两套房产,故李某才与其结婚,李某在婚前就表示双方结婚后,要拥有房屋的部分份额,王某亦亲口同意,王某家人未善待他,而双方结婚后,李某对王某倍加关心和照顾,王某因感动才自愿将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予李某;为证明其主张,李某提供告白书1份予以佐证。王某表示该告白书系其在受李某威胁的情况下才被迫将李某事先写好的告白书抄写了一遍;告白书中表示要将房子给李某的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愿。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05年经拆迁安置取得位于无锡市某区某花园二区327号501室(以下简称501室)、321号101室(以下简称101室)房屋的产权。2009年9月28日,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但是婚后至今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同居,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2009年10月10日,在双方登记结婚尚未满半个月时,在王某不清楚协议具体内容的前提下,李某让王某在事先拟好的协议保证人处签名,将王某婚前所有的上述两套房产均约定为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80%及70%的份额。事后瞒着王某办理了房屋共有权属登记。王某认为,李某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的真正目的不是基于夫妻感情,而是觊觎王某的财产。李某以结婚为幌子来骗取财产有违公序良俗,该协议应属无效。为此,王某于2010年10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王某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赠予协议无效。
  被告李某辩称:(1)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有处分的权利。王某自愿将诉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予李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2)双方对于诉争房屋的约定自该约定成立时已经生效,且该约定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3)双方经人介绍后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李某没有任何诱骗王某的行为,正是由于李某对王某的关心照顾,王某才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予李某并且办理了变更手续。综上,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女方以婚姻的形式掩盖其为获得赠与房屋产权的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李某与王某已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其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从本院调查情况分析,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不久就分开居住,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骗取王某房产的故意和目的。理由如下:(1)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不正常。李某早在2004年就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双方直至2008年9月才登记结婚,又于同年12月份登记离婚。在此期间,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即经人介绍相识,李某与魏某登记离婚后不久,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并未办理任何结婚仪式。(2)双方婚后的婚姻生活不正常。虽然李某一直表示双方感情不错,其婚后对王某倍加关心和照顾,但没有具体表现,从王某本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看,在双方结婚后不久,李某即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501室中,且李某与魏某还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该处房屋,王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尚无法在该处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在王某父亲过世时,李某亦从未出面办理后事,其未尽到一个妻子和儿媳应尽的义务。(3)双方签订赠予协议的原因尚无明确合理的解释。李某与王某在双方登记结婚的两周内即签订赠予协议并办理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且两处房屋的大部分份额均约定为李某所有。李某虽然表示是其对王某关心照顾的结果,但王某称系被迫才结婚和签订赠予协议的。从李某婚后的生活状态来看,李某的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且李某曾明确表示系因王某有两套房子才与其结婚,故对于李某陈述的因其对王某关心照顾,王某因感动才将房屋赠予给李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理由,李某在与其前夫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之后又与王某往来,时隔两年后才与魏某办理结婚登记,随后短时间内即办理离婚登记,又在较短时间内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不足半月便以约定的形式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的份额,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李某系以与王某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予房屋部分产权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故该赠予协议应属无效。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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