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货买卖是指买卖正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路货买卖与普通买卖的一个主要区别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从货物装载上运输工具至成交后卸货的任何时间均可以理解为交付时间,从货物的装载地到卸货地,运输工具途经的任何地点都可以理解为交付地点,所以法律必须对路货买卖标的物风险的承担作出特殊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出卖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不论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是否将标的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等有关资料等交付买受人,均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另外,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生的,风险仍应由出卖人承担。当然,路货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而排除法定的适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