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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时间:2013-04-29 19: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
为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本市郊区农村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全体农村适龄人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保障参加保险人员老年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衔接;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个人账户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实施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
 
四、保险费的筹集
  (一)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区县缴费具体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部分由村集体负担。集体补助的比例或数额,由村集体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村集体应当从经济积累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为村民预留一定的资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三)乡镇企业招用本市农业户口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四)市财政局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并适当加大对山区区县的补贴力度。各郊区县政府要切实用好市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对参保农民的补贴工作。
  (五)各郊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要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六)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各郊区县政府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区县政府根据参保人员和领取人员情况自行确定。
  (七)各郊区县政府要适当提高对农村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和有困难的残疾人保险费的补助标准。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保险费的缴纳
  保险费缴纳标准应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缴费标准由各郊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标准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平均预期寿命确定。
  (二)各郊区县政府应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转居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保留;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也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居后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金待遇。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农保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际情况,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制定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三)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各郊区县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待遇调整储备金、财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郊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和同级劳动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一)各郊区县政府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编制和人员。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统筹规划。各郊区县政府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由区县政府颁布实施办法,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郊区县政府要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发展改革、农村工作、财政、民政、审计、税收、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
  (三)分类指导,逐步完善。改革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逐步完善。近郊区以突出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城乡保险的衔接为重点;远郊及山区区县以突出有固定收入人群和有条件的村为重点。在制度模式上,山区县可建立循序渐进的改革方案,政府补贴先用于补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待有条件时再启动待遇调整机制。
 
  十一、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0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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