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8日,该县人民政府、圳昌公司与国利公司三方召开了关于工程款决算会议。在会议上,国利公司的项目经理熊小平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承认已经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并承诺在圳昌公司与县人民政府有关工程总结算完成前,不再索要工程款。圳昌公司也盖章确认该纪要内容。而圳昌公司与该县人民政府的工程结算至今尚未进行。 2005年5月,国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圳业公司清偿工程款人民币1210万元及及利息90万元。 诉讼中,国利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经法院裁定后,由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在本案举证期限内,圳业公司未提出对本案所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后,圳业公司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在法院移送鉴定过程中,圳业公司对鉴定事项范围提出异议,且未在要求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最终未进行。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第20条“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之规定? 2、圳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 3、关于工程款数额的计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