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驳回北京伊能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国电宁夏太阳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北京伊能力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一十三元(已交纳);由国电宁夏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一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安门分理处,帐号:02000019090882087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请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线 东 良 二〇一〇年四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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