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3)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5)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6)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9)其他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10)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施工企业认为存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