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其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里有个问题,铁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会不会也适用这一条。需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四、挂靠关系形成的对外债务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