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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
时间:2017-01-03 19:31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当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我国现形公司法框架下为受害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一)请求得到利润分配之诉。当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
 当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我国现形公司法框架下为受害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一)请求得到利润分配之诉。当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得到利润分配之诉。此种情形下,股东会已通过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决议无异议,但对决议的执行存在异议,有可能公司没有执行该决议,也有可能决议的执行存在瑕疵。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其按利润分配决议给付股利。
    (二)公司决议不分或少分股利时,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仅限于对决议的程序性审查及合法性审查。首先,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的具体约定是股利分配的约定条件,利润分配决议违反章程,股东可提起撤销之诉;其次,如果做出不分或少分股利决议的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提起撤销之诉;第三、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股东可提起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三)公司无相关决议时,请求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虽没有明确赋予会议内容的请求权,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董事会不提出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不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均应允许当事人提起诉讼。
      因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两个请求,对此法院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分成两个案件,先要求召集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再另行起诉,就利润分配做出股东会决议;二是允许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将两个诉合并审理,要求公司在限期内召集董事会和股东会就利润分配做出决议。第二种方式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然最终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既可能是进行利润分配的决议,也可能是暂不分配的决议或是对利润分配的其他说明。
    (四)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该规定,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需同时具备下列法律条件:1、公司具有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事实;2、公司在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五年中连续盈利;3、公司在连续盈利的五年中每年均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4、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以投反对票形式表示了异议,但股东会的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5、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了要求收购其股份的请求。具备了上述条件,公司就负有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异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或异议股东与公司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异议股东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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