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民,男,汉族,195X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电话:。 被告:重庆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电话。 诉讼哀求:1,哀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讲演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2,本案的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划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讲演,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的34条划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实,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讲演。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哀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公道根据以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合法目的,可能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可以拒尽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哀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尽查阅的股东可以哀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16条第6款划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实,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讲演的权利。 依据以上相关划定,原告曾于2009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 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归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簿,凭证。 公司法第34条划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哀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匡助作限制性划定。 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哀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匡助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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