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ERT INTO `dede_addoninfos` VALUES('38','64','-8','0','1','0','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酷我科','','219.143.131.53','1363663781','','0','0','0','0','0','0','
\r\n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r\n\r\n 民事判决书
\r\n\r\n (2011)海民初字第21937号
\r\n\r\n 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遂安伯胡同19号隆基大厦B108室。
\r\n\r\n 法定代表人沈永革,董事长。
\r\n\r\n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r\n\r\n 委托代理人王文,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03级法学院本科生宿舍。
\r\n\r\n 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大厦A座1903。
\r\n\r\n 法定代表人雷鸣,首席执行官。
\r\n\r\n 委托代理人李佳,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附618号。
\r\n\r\n 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我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书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王文,被告酷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n\r\n 原告竹书房公司诉称:我公司在成立之后曾投资制作了《简迷离・私人生活》音乐专辑,该专辑收录了《私人生活》、《达芬奇密码》、《盒中困兽》、《一起飞翔(时光机器1)》、《7色花》、《沙城》、《结冰的女孩儿》、《星尘》、《最后的倒计时》、《玩儿》十首歌曲。我公司拥有上述歌曲独立完整的录音制作者权。2011年6月,我公司发现酷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通过酷我音乐盒软件提供上述歌曲的免费下载服务,该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酷我公司:1、停止侵权;2、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r\n\r\n 被告酷我公司辩称:竹书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制作音像制品时已经过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我公司也不能确定竹书房公司提供的光盘是否为正规出版物。我公司网站的内容系转载于其他网站,并非我公司自行上传,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竹书房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r\n\r\n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r\n\r\n 竹书房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音像出版物《简迷离・私人生活》音乐专辑封底载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版权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该专辑收录了《私人生活》、《达芬奇密码》、《盒中困兽》、《一起飞翔(时光机器1)》、《7色花》、《沙城》、《结冰的女孩儿》、《星尘》、《最后的倒计时》、《玩儿》十首歌曲。
\r\n\r\n 2011年6月25日,经竹书房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登录www.kuwo.cn网站下载歌曲的过程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kuwo.cn后登录“酷我”网站,首页下方显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网页中有最新专辑(热门、华语、欧美、日韩)、最新歌曲、推荐专辑、推荐游戏等分类,网页左侧“热门分类”栏目项下有热门歌曲、音乐排行、热门歌手等选项,首页上端有宣传酷我音乐盒软件的大幅广告。在网站中分别点击“歌手”、“大陆女歌手”、“陈琳”、“陈琳精选专辑”(爱就爱了)图标链接、“下载”,跳出酷我音乐盒软件下载安装对话框,提示:“您需要安装酷我音乐盒才能完成播放”。下载安装该软件的过程中,需点击同意《许可协议》,此协议中声明该软件的著作权归酷我公司所有。返回“酷我”网站首页,在搜索栏内输入“简迷离”进行搜索后点击“更多歌曲”,显示相关歌曲,勾选与涉案专辑中歌曲名称相同的选项进行下载,并保存在公证光盘中。下载过程中,酷我音乐盒软件可显示歌曲名称、文件格式、文件大小及下载进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033号公证书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记载。
\r\n\r\n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竹书房公司提交的音像出版物光盘与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对应歌曲的音源进行对比勘验,对比结果均一致。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勘验结果予以认可。
\r\n\r\n 酷我公司对www.kuwo.cn网站为其所经营不持异议,但称其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并非自行上传,并提交了酷我音乐盒搜索界面截屏打印件,显示歌曲《私人生活》的来源为wma∶http∶//song.muisoeight.com/def1ection/cross1.wma。竹书房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r\n\r\n 上述事实,有竹书房公司提交的音像出版物、公证书,酷我公司提交的电脑截屏打印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r\n\r\n 本院认为:
\r\n\r\n 竹书房公司主张对涉案音像出版物《简迷离・私人生活》音乐专辑中收录的《私人生活》等十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权依法由最初制作该录音制品的主体享有。涉案音像出版物即录音制品的署名方式为竹书房公司提供版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竹书房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故竹书房公司有权对未经其许可将涉案歌曲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未支付报酬的行为提起诉讼。
\r\n\r\n 竹书房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酷我”网站首页下方显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酷我音乐盒软件下载《许可协议》中声明该软件的著作权归酷我公司所有,且酷我公司对“酷我”网站(www.kuwo.cn)及酷我音乐盒软件为其开发经营和管理不持异议,故酷我公司应对与该网站及软件有关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n\r\n 酷我公司辩称“酷我”网站内容系转载于其他网站,并非其自行上传,并提交酷我音乐盒搜索界面截屏打印件加以证明。首先,竹书房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涉案歌曲系通过“酷我”网站及酷我音乐盒软件下载,下载过程中均未离开“酷我”网站及酷我音乐盒软件界面;第三,酷我音乐盒软件下载界面中除歌曲名称、文件格式、文件大小及下载进度等,未显示歌曲来源网站或转载网站,故酷我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网站中的涉案歌曲来源于其他网站,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r\n\r\n “酷我”网站系酷我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音乐类网站,酷我公司应知使用他人录音制品需经权利人许可,但其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通过其经营的“酷我”网站向公众提供与竹书房公司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音源相同的歌曲,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竹书房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r\n\r\n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价值及数量、酷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歌曲的使用方式、酷我网站的经营模式等因素予以酌定。
\r\n\r\n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n\r\n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酷我”网站(网址:www.kuwo.cn)向公众提供涉案音像制品《简迷离・私人生活》音乐专辑中收录的《私人生活》、《达芬奇密码》、《盒中困兽》、《一起飞翔(时光机器1)》、《7色花》、《沙城》、《结冰的女孩儿》、《星尘》、《最后的倒计时》、《玩儿》十首歌曲;
\r\n\r\n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r\n\r\n 三、驳回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n\r\n 如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n\r\n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r\n\r\n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n\r\n 代理审判员 李囡
\r\n\r\n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r\n\r\n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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