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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劳动者在中国就业能适用外国法律吗?
时间:2013-04-29 19: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03 年 3 月, 美国人杰克 到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 , 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杰克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
一、基本案情:
 20033月,美国人杰克到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杰克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资、奖金、补贴合同解除等内容。对于法律适用,合同第4条特别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美国****州法院管辖并适用美国****州的法律。后因杰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于20055月通知菲利普离开公司,并于同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0058月,杰克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后,杰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工资、奖金、保险等损失24万美元。
 本案焦点:
涉外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能不能根据“意思自治”为由,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律师解析:
 一、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上可见,我国《劳动法》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
二、劳动法属经济法范畴,应为公法,不可以“意思自治”为由排除适用。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只能是私法。反过来,劳动法律体制与一国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基础、意识形态、国家公共政策、生产关系性质等密切相关,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最低工资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以及权利的救济等问题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一国的公共秩序,当属公法。根据国际私法的法律原则,公法性质的我国劳动法不属于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排除适用的对象,除非原告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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