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张某,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xx大楼8层11号,电话: 被申请人:某旅行社,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李某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海劳仲字[2012]第xx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0年至201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34.48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08年8月工资差额1882元,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22705.97元;共计39622.4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4日做出京海劳仲字[2012]第xx号裁决书作出裁决,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科学旅行社一次性支付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科学旅行社一次性支付张某2010年至201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34.48元(税前);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科学旅行社一次性支付张某2008年8月工资差额1882元(税前),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22705.97元(税前)。”现在该裁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年 月 日 1、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