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本案情 2007年10月19日17时40分许,原告王某雇佣的司机刘某行驶“翔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号为冀RH5638)由东向西驾车至平谷区331市道36公里加700米处时货车左前轮零落甩出,与绝对标的目的驶来的朱齐行驶的“邦德”牌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相撞,造成朱齐受伤,后朱齐经北京市平谷区病院急救有效殒命。经公安部门认定:刘某超载行驶平安设备不全或许机件不合乎技巧等具备平安隐患的机动车,此差错行为不是发作交通事变的缘由。单方当事人均无招致交通事变的差错行为,这起事变属于交通不测事变,因而确定刘某无责任。朱齐的六个子女将原告王某诉至法院。 二、审理后果。 平谷法院以为刘某行驶重大超载且制动不及格的车辆上路驾车,招致该车机件损坏左前轮零落甩出,是事变发作的间接缘由。刘某对此事变的发作客观上具备差错,交管部门认定原告刘某对事变的发作无责任,缺乏现实依据和法令根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在这次交通事变中,朱齐是按失常道路、失常车速驾车,其尽管是无证行驶未经依法注销的车辆,但这并不用然招致该事变的发作,故朱齐的行为与交通事变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事变造成朱齐殒命,刘某应负全副责任。原告王某雇佣的司机刘某行驶车辆与朱齐发作交通事变,造成朱齐殒命,故原告王某对六被告的经济丧失答允担抵偿责任。 三、评析看法 无证行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并不用然招致发作交通事变。这次事变中,死者朱齐是按失常驾车道路失常车速驾车,因刘某行驶重大超载且未经检修的车辆上路驾车,招致左前轮胎甩出,致朱齐殒命。死者的行为与交通事变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络。朱齐无证行驶的行为,可由交通治理部门按照法令予以行政惩罚,在此案中,朱齐不承当责任。 依据《路线交通平安法》第21条的规则,行驶人行驶机动车上路线驾车前,该当对机动车的技巧功能入行当真反省;不得行驶设备不全或许机件不合乎技巧规范等具备平安隐患的机动车。《路线交通平安法》第48条规则,机动车载物该当合乎审定的载品质,重大严禁超载。刘某行驶重大超载的重型货车在高速驾车中因机件损坏致左前轮胎零落仿佛是不克不及预感的不测事变,但其没有绝到《路线交通平安法》规则的平安反省任务以及重大超载是招致其行驶货车外行驶中左前轮胎零落的基本缘由。刘某对事变的发作具备客观差错,因而交通部门认定的不测事变,以为刘某无责任,法院不予采信,刘某应负全副责任。 该案做出裁决后,单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裁决曾经发作法令效能。从该案的审理进程中,反映出了一个成绩,便是关于交通事变的责任认定,不克不及一味的以交通治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变认定书为根据,还应该综合思考当事人的行为能否有差错,其差错行为能否会招致事变的发作等要素来确定单方当事人的责任,从而终极确定抵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