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一般多长时间可以放被拘留收禁的车辆呢?相信良多交通事故确当事人都比较关心这方面的题目。 那么交管部分放车的时间是如何划定的呢?具体的解答,还请各位跟随小编在下文中入行了解。 一般情况不应超过28日(工作日),最长不应超过68日,交警部分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拘留收禁的物品。 1,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委托鉴定机构3日+检修,鉴定时间20日+检修,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一共28日。 2,对于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修,鉴定的和检修,鉴定完成期限超过20天的,均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检修,鉴定完成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旬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需要入行检修,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入行检修,鉴定。 尸体检修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修,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与检修,鉴定机构商定检修,鉴定完成的期限,商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旬日。 超过二旬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旬日。 第四十四条 检修,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拘留收禁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旬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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