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是不对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38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按照这个要求,“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该在现场完成。所以,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的理解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