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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在所工作城市交通事故中死亡,其35岁,外地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超过2年,符合农转城条件,其近亲属可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 赔偿金,若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00元,则,死亡赔偿金为:27000×20=540000元。 2、乙65岁,农村户口,其在当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700元/年,则乙的死亡赔偿金=12700×[20-(65-60)]=190500。 3、丙82岁,城镇户口,其在当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900元/年,则乙的死亡赔偿金为37900×5=189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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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丧葬费 | 指死亡受害人亲属对死亡受害人丧葬事宜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
计算公式: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年) × 6个月。 交通律师的建议简便计算,直接用2014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除于2即可。 |
丧葬费的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固定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6个月。 | 甲交通事故死亡,家属之后为其安排了相关丧葬事宜,后家属向广东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丧葬费赔偿,依照2014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是64790,则丧葬费=64790/2=332395元。 |
| (三)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与住宿费 |
1、指死亡受害人亲属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必然发生的交通费用损失; 2、指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必然发生的住宿费用损失。 |
计算公式: *交通费 = 死亡受害人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交通票据数额总和; *住宿费 = 死亡受害人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住宿票据数额总和。 |
交通费与住宿费标准一般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差旅标准为限。 | 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花费了相关的住宿费用共计2600元,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150元/日,150×30=4500元,2600元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月出差住宿标准范围内,所以其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赔偿相关住宿费用2600元。 |
|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 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因扶养人死亡的结果导致其被扶养利益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死者有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义务。 |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元/年)× 扶养人的法定扶养年限(年)÷扶养人人数(人)。 根据受害年龄具体为: 1、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其生活费赔偿计算至18岁,即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元/年)×20年÷扶养人人数(人) 2、成年近亲属作为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即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元/年)× 20年÷扶养人人数(人) 3、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在20年基础上减少一年,即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元/年)× [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扶养人人数(人) 4、75周岁以上的,只计算5年,即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元/年)× 5÷扶养人人数(人) |
1、被扶养人范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外,存在事实扶养关系的情况下,往往也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有农村标准也有城镇标准的,可依照城镇标准为准。 |
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其无兄弟姐妹,有配偶,有一70岁父亲(无劳动能力、农村户口),下有一个14岁孩子(城镇户口),假设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00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875元/年,那么甲可以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 第一年可以获得的总赔偿额为: 70岁父亲=10875元/年× 1年÷1人=10875元;14岁孩子=17008元/年×1年÷2人=8504元。10875+17008=19379元,因该数额大于法院地城镇标准,所以在存在2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8岁-14岁=4年时间里,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能为17008元。 所以前4年可以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008×4=68032元。 4年后只有老父亲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年限为20年-(70岁-60岁)-4年=6年,抚养费为10875元/年×6年÷1人=65250元。 综上,甲死亡存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计为68032+65250=133282元。 |
|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往往因此而导致精神痛苦,由此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由法官在适当、公平合理和有限度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这个过程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受害人自身的情况,包括社会地位、职业、年龄等; 2、赔偿者的经济能力; 3、法院地的经济水平; 4、致害人致害的手段等。 |
各地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有一个一般的标准,但特殊情况下,没有数额限制。 如广州市,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额一般酌情为10万元。在计算时,会根据过错比例进行计算。 |
甲前在广州天河区交通事故死亡,其本身对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其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各项费用,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赔偿义务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 (六)死亡前的医疗抢救等费用 | 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死亡前存在医疗抢救等费用的,此类费用可以计入赔偿项目范围。 |
计算公式: *医疗抢救费用=治疗费+抢救费+医药费。(凭死亡受害人事故后住院治疗抢救实际发生的票据数额和相关医疗证明计算) |
死亡受害人如果在生前因交通事故发生相关医疗费用的,家属根据费用清单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全部赔偿。 | 甲交通事故受到重伤,在医院抢救治疗一个星期无效死亡,期间家属为此花费了人民币7800元,那么就该项费用家属在向致害人追偿时可以要求赔偿。 |
| (七)误工损失 | 受害人的亲属为办理死亡受害人丧葬事宜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导致收入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
计算公式: *误工损失 = 受害人家属误工收入 × 实际误工时间。 一、误工时间确定 按照广州地区的司法实践,误工时间一般计算为7天,超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误工收入的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家属,其误工费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2、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属,若能提供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证明的,按可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若既没有固定收入,又没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其误工费可按当地相同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
在计算误工损失时,应该对家属的人数原则上进行限制,一般限定为不超过3人,超过的,按照3人算。 | 甲交通事故受伤,为办理其丧葬事宜,弟弟和姐姐请假10天处理丧葬问题,弟弟月薪2400月(80元/日),姐姐月薪3000月(100元/日),那么由甲死亡导致的家属误工损失为80×10=800元、100×10=1000元,总计800+1000=1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