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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标准城乡统一时间
时间:2022-04-20 09:50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
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包含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
五、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日起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其后续引起的二审、再审程序)。
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十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华地区启动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衢州地区启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杭州、舟山地区启动时间为2020年4月1日;其他地区及宁波海事法院启动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十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十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厦门(两级法院和海事法院)、莆田(两级法院)、平潭(平潭综合试验区法院,其审理案件的上诉法院为福州中院)三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十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十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2日。
十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十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十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郴州中院、长沙中院启动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岳阳中院启动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常德中院启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十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产生的民事诉讼。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十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十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日施行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二十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两级法院审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2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宜宾市、遂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遂宁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参照试点赔偿标准执行);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小金县法院、若尔盖县法院、茂县法院审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二十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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