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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离婚后,子女姓氏问题
时间:2016-11-13 17:30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氏做为子女的姓氏。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

 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氏做为子女的姓氏。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根据这个规定,值得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与对方协商,更改子女的姓氏,从而引起纠纷。离婚时,子女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更改子女的姓氏,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否则,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

    2.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定,做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应当发生相应地变化,以表明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收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也可以保留原姓,同时,养子女既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着养母的姓。
   
    3.子女在成年后,可以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但应按照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办理。

    4.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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