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项规定只有在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1年后,且能证明已经分居,才可能判决离婚。 三、《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发放离婚证。 但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增加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除了对子女抚养、财产协商一致外,还必须对“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四、挥霍共同财产成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 在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新增为成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夫妻一方有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超出夫妻正常生活水平的消费行为的,一旦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将承担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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