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9月,邱某与某家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合同,由装饰公司承包邱某两室一厅的室内装修,工期是2014年9月20日起到2014年12月20日止,总价款为15万元,9月20日前付5万元,11月20日付7万元,余款验收后结清。签约后,9月17日邱某预付款5万元,次日装修公司才进场施工,10月17日开始停工,邱某多次找装饰公司负责人交涉无果,到了11月25日,装饰公司告知邱某,因为邱某第二期工程款未付,要继续停工,邱某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本案涉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本案中,家装公司先未按期履行进场施工义务,中途又擅自停工,违反了先履行连续施工义务,邱某依法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约定的第二笔工程款,家装公司如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张某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的家装合同,并要求家装公司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约抗辩权有三种情况: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赋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事由下可中止履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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