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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时间:2016-12-29 20:16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3日,西安市电扇厂与铠达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西安市电扇厂以土地全部作价并以部分资金投入、铠达公司以现金投入方式联合开发金华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3日,西安市电扇厂与铠达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西安市电扇厂以土地全部作价并以部分资金投入、铠达公司以现金投入方式联合开发金华羊毛衫商贸大厦项目。2006年7月3日,西安市电扇厂与铠达公司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新建大厦设计和建设由铠达公司负责。
 
    2006年8月20日,铠达公司与陕西省五建签订《金华羊毛衫商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所涉的桩基、主体、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内容(不含电梯、空调主机、高压配电)。合同工期为2006年8月20日(暂定)至2007年12月31日,共487日历天,质量标准为合格,施工价款以施工图纸、变更、签证、计价依据计算的结算价为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未按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工程完成到七层后,铠达公司暂不进行上部工程建设视为工程竣工。
 
    2006年9月28日,铠达公司与华茂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签认权。2006年10月31日,华茂监理公司在省五建提交的开工报告上签署同意开工,载明正式开工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08年6月14日。
 
    2007年4月25日,华茂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市质监站、设计单位、地质勘察、沉降观测、施工单位对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质量合格。2007年6月8日,省五建向铠达公司和华茂监理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工程七层已顺利封顶,但未拿到八至十二层施工图纸。铠达公司签署意见为,八层以下完工后可退场,八层以上缓建。2007年7月26日,华茂监理公司组织各单位进行大厦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2007年9月10日,省五建向铠达公司报送《主体结构部分工程造价汇总表》和《安装工程结算造价汇总》,其中编制说明称,“业主所发工作联系单涉及变更部分未完全反映,因部分施工内容具体方案未定。同日,省五建又向铠达公司发出催告函称,工程即将竣工交付使用,但铠达公司尚未按照约定返还垫资款,也未足额支付进度款,请尽快支付3619.6474万元垫资款,70%工程进度款差额1710.7360万元。”同年9月20日,省五建再次发出催告函称,“铠达公司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工程垫资款利息待结算时再行支付。省五建已于2007年9月10日将工程结算报告(装饰及室外工程除外)呈报铠达公司,请抓紧安排审核,并在28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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