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经典案例  
律师实务  
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号青政大厦5层
 
  理论研究 主页 > 业务范围 > 建筑工程 > 理论研究 >   
北京律师咨询: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4)
时间:2017-01-06 17:18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1)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
  (1)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应当注意的是,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总之,只要承包人灵活运用现行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清收工程款,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分享到: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