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作为实施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必须认识到,虽然审计对工程造价强有力的介入可以有效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但是,必须合理配置相关利益方在其间的权利,否则会因为权利失衡而导致行为本身缺乏合法性。因为措施有效并不足以构成行为的合法。实际上,审计干预审价的措施一旦付诸实施,也就意味着合同条款成为虚设,承包商也不能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拿到钱。如果审计的效率再跟不上,很可能影响到承包商的下一步投资,从而影响到政府的信誉,也有可能造成工资拖欠(甚至成为故意拖欠的借口)。 第三,应该看到的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事实上,行政审计并非完全不能介入工程造价的确定,但是应该解决介入的方法和程序。一方面,行政审计可以将目前的“事后介入”改为“与建设同步介入”,及时将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促其整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