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提到了“施工人”的概念。《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可见,《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而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中均有出现,三处均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可见“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不同的。
实践中,工程欠款主要发生在实际施工人与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中,以及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起诉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增加欠款追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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