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3年12月2日网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至第29条。 这个征求意见稿采用了13条的篇幅进一步解释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些内容,所以只能作为参考的依据。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不予支持优先权的情形。总共有五种,是第23条规定的。 A.人民法院以承包方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C.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 D.标的物为不宜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E.建设工程所有权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第二,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这是第27条规定的。 第三,分包人一般无优先权。这是第28条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