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如影响物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不判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之原则,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其他财产权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公共利益之保护。如果已经登记楼盘小区居民已经入住多年,且无证据证明其购买该房产时知晓小区名称侵害商标权,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因此不再判令停止使用小区名称,但可以判令尚未销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不得使用相关名称作为楼盘名称。 楼盘名称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考虑销售入住以及拆除成本等因素后仍可令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侵害他人建筑、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的商标权,是否判令停止使用经过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的楼盘名称应根据被诉侵权楼盘的销售量、业主入住情况、拆除被诉侵权标识的成本及影响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