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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虽然应当考虑相关商业标志的市场知名度,尊重相关公众已经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但这种市场客观实际不应违背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在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情况下,即使诉争商标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甚至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应该因此而损害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确定性。 具有多重含义的商标标志,其中一种含义具有不良影响的,该商标标志即应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从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将此种商标标志作为商标加以使用,会对相关社会公众的感情产生伤害,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标志即使获准注册后经过使用产生较高知名度甚至达到驰名商标程度,也并不能因此取得注册合法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