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董事的决议计划责任。
独立董事因为未绝职责,错误的决议计划或介入错误的决议计划,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并以董事会会议记实为准承担决议计划责任。 新《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划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50条,第153条的划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划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责范围,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第149条从不同角度划定了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的义务。 如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等。
独立董事属于上市公司高级治理职员,因其履行职务,可能知系公司的内幕信息,就应列为《证券法》上内幕交易的主体。 独立董事泄漏内幕信息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证券法》划定的相应责任。
新《公司法》149条划定,董事违背竟业禁止的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将其所得收进回进公司所有。
新《公司法》147条划定,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216条划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