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载明新设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新设有限公司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新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新设有限公司的住所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或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新设合并而注销公司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企业法人》正、副本原件。 办理新设登记的法定程序 1.新设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