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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被迫“主动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时间:2017-06-28 18:11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谭女士是长江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2011年底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公司没付给她工资。2012年3月初,谭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付 劳动报酬 为由辞职。之后,她向劳动 仲裁

谭女士是长江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2011年底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公司没付给她工资。2012年3月初,谭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付劳动报酬为由辞职。之后,她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产假期间工资,获得仲裁委支持。

  该公司不服而起诉,主张谭女士是自行辞职,公司无需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在该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即使谭女士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亦应支付补偿金。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胡高崇法官说,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强迫劳动的”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首先,劳动者应明确并非所有辞职行为都能获补偿。若由于个人原因辞职,或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没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劳动者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辞职书里列明辞职并非个人原因,并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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