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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法院不得拒接百姓诉状(4)
时间:2015-04-18 10:41来源:新京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哪些情形的不予登记立案?

  ●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诉讼已经终结的;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登记立案有哪些时间要求?

  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纵深

  加快员额制等“配套”改革 登记制才能有效实施

  在以往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立案审查制对法院有效率地审理案件形成了一定的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纠纷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案件数量的骤增。在这种情况下,加之结案率等考核指标的影响,一些法院担心无法完成考核,便通过审查的方式人为收控案件。这也使“立案难”在全国各地成为了现实问题。

  近年来,虽然法院系统、各个地方都在试图通过一些方式改变“立案难”,但由于没有触及到制度问题,改革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在由中央牵头的本轮司法改革中,“立案难”被当作重要问题予以破解。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意味着立案审查制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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