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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受伤起诉保险公司,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时间:2016-11-09 17:32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一、2008年8月23日,盛师傅驾驶鲁UTxx号车辆沿福山支路行驶时,因措施不当,与鲁BYxx号车辆、鲁UWxx号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盛师傅受伤。 二、鲁UTxx号出租车挂靠于青岛市
案情简介:
        一、2008年8月23日,盛师傅驾驶鲁UTxx号车辆沿福山支路行驶时,因措施不当,与鲁BYxx号车辆、鲁UWxx号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盛师傅受伤。 
        二、鲁UTxx号出租车挂靠于青岛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1月7日与保险公司签订青岛市出租客运汽车保险协议,向保险公司为挂靠其单位的全部出租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其中死亡及伤残赔偿额为38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限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1日零时许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合同特别约定:驾驶员保险责任、保额及其他保险条件同旅客一致,适用合同所有条款及特别约定。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医疗等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保险公司于庭审中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盛师傅的伤情是否系因2008年8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函件一份,内容为:经专家对提供的资料认真阅卷后,又经过讨论,认为该案提供的诊疗资料不能充分证明盛师傅系原发病发作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充分证实其是事故后发病。 四、盛师傅因本次事故发生医疗费82211元。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委托法医技术鉴定,2009年9月21日,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盛师傅的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按此伤情标准计算,盛师傅的伤残赔偿金应为223680元。盛师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其误工费以青岛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应为27413.76元(25396元÷365天×394天=27413.76)。盛师傅因伤住院165天,因此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980元。盛师傅因伤致残,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青岛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应为11480.38元(25396元÷365天×165天=11480.38)。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青岛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关系依法成立,该责任保险是以青岛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乘客及驾驶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青岛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理赔行为未穷尽法律救济的前提下,盛师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盛师傅应获得的赔付款项分为两部分,伤残赔偿金部份的理赔金额为223680元(伤残赔偿保险限额为38万元)、医疗等费用部份的理赔金额为12万元(医疗保险限额为12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综上,盛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合理支持。依照《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盛师傅保险赔偿金343680元。案件受理费8256元,由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承担6455元,盛师傅承担1801元。因盛师傅已预交,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应款项给付盛师傅。如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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