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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离婚协议将共有房赠子女 一方反悔想撤销未获支持
时间:2016-11-21 16:41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10岁的儿子。因父亲一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儿子便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10岁的儿子。因父亲一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儿子便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其父亲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015年1月初,被告赵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10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儿子,并由被告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后来被告一直拒绝协助办理,遂引发纠纷。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但其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现其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故不同意赠与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被告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且该案中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故被告提出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赠与,单方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案主审法官邓平表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能否依据该规定享有任意撤销权。

    该案中,被告单方反悔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首先,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中,在原告母亲与被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不能未经原告母亲同意单独撤销赠与。

    其次,被告和原告母亲对被告赠与房屋的行为系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处分的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可擅自更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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