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该案中,赠与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的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协议效力就应认定为有效,赠与条款也不可单独撤销。 此外,原告母亲和被告赠与原告房屋的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息息相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视为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之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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