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他人房产为目的,通过与受害人登记结婚的形式骗取受害人签订房产赠与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即便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亦应认定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问题提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履行后能否被认定无效? 【要点提示】 受赠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使赠与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赠与行为,即使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也应认定无效并返还赠与财产。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2011年7月1日)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王某与李某婚姻缔结的过程及婚后的生活情况 王某称,其本人识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其与李某于2006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后因在外打听到李某有一些不光彩的事情,故一直不愿意与李某结婚,2009年后,因李某将王某的房产证拿走,才被迫结婚。王某的父亲知晓双方结婚,但根据李某的主张,双方没有举办仪式,以便李某在某区某街道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但是最后该街道拆迁部门没有安置给李某。婚后王某住在501室东面一间房间中,李某与其前夫魏某、儿子魏某某一同住在靠阳台的另一间房间,王某的房屋钥匙被李某拿走,其平时回家都要敲门。2010年3月,王某的父亲去世时,李某并未参与后事。此后,王某搬至101室居住。王某曾想住在501室,但被在该房屋中居住的魏某用水管逼打出来,不让其居住。为证明其主张,王某提供由无锡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及6名证明人签字的情况证明1份予以佐证,另证人秦小东、马明到庭作证。证人秦小东陈述:(1)王某与李某结婚时并未办理仪式,且平时都看不到双方在一起,王某的父亲去世时也未曾见到李某出现;(2)王某曾告诉该证人,双方并无夫妻生活;(3)在王某父亲火化的当天晚上,该证人与王某一起来到501室,因王某没有房门钥匙便敲门,随后魏某从房内走出,当面就骂王某,该证人看到房间内有两张床,还有一个不满6岁的孩子;(4)王某的房产证和低保卡均在李某处,经该证人与周围邻居讨要,李某才将房产证与低保卡交由该证人保管,该证人保管了3个月后将证件和卡交还了王某。证人马明陈述:(1)王某的智商较低,李某与王某结婚的动机不良;(2)该证人曾听王某说过王某与李某并无夫妻生活;(3)其听说李某前夫和一个孩子住在501室中,李某前夫曾将王某赶出了501室。 李某对情况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在情况证明上签名的都是王某的老邻居,与王某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这些人作为邻居无从知晓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夫妻生活,王某也无充足的证据明证其识别能力较差;对于证人证言,因两证人与王某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均是道听途说,与情况证明上的内容不符,应当不予采信。李某表示,双方自2006年相识后以朋友关系相处,并未考虑结婚,直至其与魏某离婚数月后才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是双方商量的结果,王某的父亲是知晓的,之所以不办仪式是因为没有钱。 一审法院依法分别对501室承租人杨晓、501室楼下的邻居曹帅及某花园小区内住户多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份。其中,承租人杨晓陈述:其自2010年3月20日起租住在501室一间房间中,房东即为魏某与李某夫妻及一个孩子。邻居曹帅陈述:(1)其以前在派出所做协管员,认识王某和李某。2009年9月起,李某与其前夫及孩子一起住在501室中。李某平时下楼都戴着口罩和墨镜,有一次李某的衣服掉在该证人家中阳台外,李某来取时也带着口罩,感觉很不正常;(2)李某的小姐妹陈梅告知该证人,李某曾说过她以前在外面骗点钱也就算了,这次骗多了,要出事。其他住户陈述:起初村里的邻居都不知道王某与李某结婚的事情,是在王某父亲去世后才知晓的;王某与李某从未有过夫妻生活,李某都是与其前夫住在一起;李某是和前夫假离婚,为了骗取王某的财产,王某的低保卡、工资、房租都被李某拿走了,且王某父亲去世时李某也未出现,没有为老人送终。王某对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没有异议。李某认为该些证人都是道听途说,不可能知道原被告双方有无夫妻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