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标与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吴某不同意转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徐某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合法有据。遂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陈某标与被告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房屋转让款20万元;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房屋差价损失167076.6元;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评估费用6000元;驳回原告钱某、陈某鸣、陈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吴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徐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本案系一起因无权处分引发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的司法政策经历了一个从认定合同无效到有效的发展历程,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次明确承认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同时也改变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 (一)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但处分共有财产是否为无权处分?《合同法》未予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属无权处分,因为处分人是共有人之一,至少有部分的处分权。但《物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