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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4)
时间:2016-12-09 15:13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几种特殊主体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两种情况 :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

  几种特殊主体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两种情况 :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以主体不合格归于无效。②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

  (3)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允许低于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资格主要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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