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对《合同法》286条理解与适用做出答复,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又一利剑。承包人依法应充分利用,在行使该权利时应注意下列事宜: 1、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就该工程款纠纷另行起诉; 4、在两种情况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一是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图书馆、博物馆、国家机关办公楼、机场码头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