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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 分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
时间:2016-12-16 12:18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争议焦点与各地司法实践观点 1.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反映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对于这
        争议焦点与各地司法实践观点
        1.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反映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分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发包人并不直接承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基于合同之债而衍生出的特定权利,分包人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应当考虑到这种分包是以发包人的同意为前提的,并且分包人须对工程质量与总承包人一起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为了避免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工程款债权,也怠于行使优先权,特别是避免因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分包人的利益,法律在此不必固守合同的相对性而应当肯定分包人的优先权。
        2.各地司法实践观点
        对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出台的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仅各地法院就此问题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
      (1)广东高院286条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第七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3)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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