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公司股权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律师实务  
经典案例  
律师实务  
理论研究  
联系我们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预约电话:13810524592
     (早8:00-晚21:30)
邮箱:cuplwtl@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号青政大厦5层
 
  律师实务 主页 > 业务范围 > 建筑工程 > 律师实务 >   
北京律师咨询 合同采用固定价款,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如何处理(2)
时间:2017-01-14 14:39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我国现在有无禁止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规定? 所谓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即属合同价为固定总价的方式。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

我国现在有无禁止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规定?

所谓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即属合同价为固定总价的方式。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规定,相反,我国2002121日起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2004102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分享到: 0
------分隔线----------------------------

版权所有: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邮编:100089
电话:13810524592 传真:010-88567992 联系人:王律师
邮箱:cuplwtl@sina.com QQ:1240350436 网址:www.lvshiwz.com 京ICP备11034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