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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试用期辞职有补偿吗(2)
时间:2017-09-03 19:03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如果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 辞职 ,且工作时间未满三个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

  如果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辞职,且工作时间未满三个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则工作时间肯定不满六个月,因此,劳动者最多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企业如果只是口头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会面临赔偿的窘境。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总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参保部门反映,并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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