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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村委会签订合同中,决定重大事项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
时间:2017-01-11 18:36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于2003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效力问题。村委会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前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于2003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效力问题。村委会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前任村“两委”所为,村民不知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协议书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村民集体及其他竞标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顺益公司则称,该协议书已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双方恶意串通无事实证据;双方签订协议书后,顺益公司已为开发该地块做了大量的工作,并通过挂牌出让的合法途径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属有效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证实村委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有关涉及村民利益处置的规定,就双方协议所指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称村民不知道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文件乐土资[2003]76号函,只证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6月15日发函给乐成镇石马北村双委,要求终止村双委所筹划的对7号地块向社会公开招标的行为,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恶意串通。虽然诉争地块的挂牌出让的起始价为 7100万元,最后成交价为1.565亿元,都高于双方协议约定的5000万元,但并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且协议内容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的问题。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4年2月 27日确认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以1.565亿元成交,作为受让方顺益公司亦已经付清了土地出让款1.565亿元,并于2004年6月26日取得了讼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整个挂牌出让过程已经完成。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挂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顺益公司参与挂牌并没有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因此也不存在侵害其他竞投人利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也不存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顺益公司主张双方协议有效,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2 010元,调查费2000元,由村委会负担。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双方当事人在2003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返还村委会5240万元;3.诉讼费由顺益公司承担。主要事实理由是:1.村委会与顺益公司签订协议前未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会议记录”来源不明,不应采信; 2.顺益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其做工作提高了土地容积率;3.讼争土地挂牌损害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益;4.“村民会议记录”中张从定、唐长敏、杨明忠村民代表的签字是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5.三份协议书没有经过合法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6.“村民会议记录”没有对“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如何分配作出明确约定。
  顺益公司答辩称:对双方争执土地,顺益公司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其与村委会不存在非法转让关系,也不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村民会议记录”的取得不违反法律,其真实性不可否认,三村民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可采信;对挂牌效力异议与本案无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2003年10月16日协议书是否有效,土地挂牌出让所得价款1.224亿元如何处理,对挂牌效力异议应如何认定三个问题。
  关于双方签订的2003年10月16日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前后共签订三份协议书,村委会与顺益公司在签订8月30日协议书前,于2003年8月 29日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了会议决议。其内容为:确保净地款5000万元(土地竞标部门抽多少由顺益公司自负与村无涉),先付开发保证金3000万元解决困难,找补承包户,其余款在挂牌后付清(一次性),竞标后的价格多少双方各无反悔。会后第二天,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顺益公司确保村委会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净值 5000万元,即无论顺益公司以任何价格取得该地,均应净付给村委会5000万元。涉及该地块的政策等规定及政策或其他一切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均与村委会无关。若挂牌出让时其他公司取得该地块,村委会净得出让金少于5000万元,不足部分由顺益公司补足,村委会净得出让金多于5000万元,多余部分双方各半分成。同年9月9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由于该协议书与双方争议问题无关不再赘述。2003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第三份协议书,该协议书除约定村委会净得额为 5000万元以外,又明确约定,多出5000万元的部分作为顺益公司此前合作过程的投入和努力的受益分成,此款连同顺益公司已付村委会的3000万元,由村委会一并返回给顺益公司。另该协议书还约定了本协议达成前的双方所作口头、书面协议均作废,以本协议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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