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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咨询:合同法的双倍赔偿
时间:2017-01-11 18:35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孙垚诉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中,如何区分商家行为是欺诈还是错误行为? 【要点提示】 在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中,消费者对于
孙垚诉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中,如何区分商家行为是欺诈还是错误行为?
  【要点提示】
  在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中,消费者对于商家的经营行为一般都主张构成欺诈,而实际上有些纠纷是由于商家的经营行为存在瑕疵引发的,这种瑕疵行为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在此类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欺诈行为与错误行为,以合理确定商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3876号(2011年9月1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21572号(2011年12月14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孙垚
  被告(被上诉人):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芬廸公司系意大利芬廸(即FENDI)品牌的产品销售商。2010年11月15日,孙垚在位于华联新光百货商场的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分公司(以下简称芬廸建国路分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了两件尺码为38码的女式羽绒服,其中产品编号为“178496”、品名为“ANORAK/WOVEN FAB + GOOSE + RABBIT”的羽绒服价款为22800元,产品编号为“181445”、品名为“BLOUSON/WOVEN FAB +GOOSE + RABBIT”的羽绒服价款为19800元。芬廸建国路分公司为孙垚开具了发票。
  2011年6月7日,孙垚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芬廸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涉案产品水洗标中以英文标注的产地与中文标签中以中文标注的产地不符,且芬廸公司销售人员强调“所有芬廸产品均是意大利原产”导致孙垚误以为涉案产品系意大利原产为由,要求芬廸公司办理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芬廸公司亦收到该函。
  原告孙垚诉称:我于2010年11月15日在芬廸公司经营的北京新光天地商场芬廸专卖店购买了两件“意大利产”女款羽绒服,共付款42600元。我随后将两件羽绒服作为礼物送给朋友。但在今年5月15日,朋友将两件羽绒服原封不动的退还给我。经他人提醒,我才明白原来购买的羽绒服实际产地为保加利亚,而非服装中文标签上标示的、销售人员也一再强调的“意大利”。事实上虽然两件羽绒服的水洗标上用英文标出了原产地为“Bulgaria”,但羽绒服中文合格证上很显著的标着产地为意大利,而且芬廸公司专卖店销售人员在向我介绍产品时,强调所有芬廸产品都是意大利原产,导致我误认为我所购买的产品确为意大利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标签上所明示的信息应是对产品真实属性的反映,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主要参考依据。芬廸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欺诈,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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