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效果看,相对人基于行为人的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亦可撤销。 错误的样态有: 1.内容错误,即表示内容有错误。其情形有三种:(1)对相对人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在相对人系特定主体时意义重大;(2)对合同标的物本身认识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对物的种类、品质、数量、性质、型号等有错误理解;(3)对法律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2.表示行为错误,即行为人表示出的意思并非其想表示的真实意思。 传达错误,即传达人在传达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过程中发生错误,也称误传。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未出现“错误行为”这一概念,其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并非同一法律概念。错误是从行为人角度出发;而重大误解则强调相对人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产生重大认识偏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论。尽管现行法律对错误未做明确规定,但在现实民事经济交往中,各种类型的错误行为还是存在的,而且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该错误行为发生纠纷的也层出不穷。 (三)区分欺诈与错误 欺诈行为与错误行为相同之处在于:一是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属不真实;二是从法律效果上看都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两者不同之处则在于:一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时存在主观故意,而行为人在实施错误行为时主观上并无故意的心理;二是对行为人实施的与事实不符的意思表示在交易中是否重大,要求不同。对于欺诈行为,与事实不符的情节是否重要并非欺诈的构成要件,即是否重要并非衡量是否构成欺诈的标准。而对于错误行为,则要求与事实不符的情节必须重大,才能构成错误,才具备可撤销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来看本案r双方争议起因是芬廸公司在出售给孙垚的服装上悬挂的中文标签与服装自身的水洗标签中的产地标注不同。根据证据显示,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是芬廸公司从意大利芬廸公司接收的产品信息存在错误,而芬廸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错误并依据错误的产品信息制作成中文标签。从行为人即芬廸公司主观心理看,该错误产品信息来源于他人,芬廸公司并不存在自行篡改产品信息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意欲利用错误的产地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从其行为看,芬廸公司在接收产品信息并委托合作企业制作中文标签过程中并未实施某种欺骗行为,也无证据显示芬廸公司销售人员在向孙垚介绍产品过程中曾经在产地问题上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从相对人即孙垚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全过程来看,现无证据表明芬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欺骗孙垚,自然也无法认定孙垚基于欺骗行为而陷于认识错误;而且,孙垚认可其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对芬廸品牌的认可及其朋友对芬廸产品质量的认可,而非基于芬廸产品的产地是否是意大利。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芬廸公司对其出售产品的产地信息标注错误问题,不具备构成欺诈的主客观要件,因此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