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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咨询:合同法的双倍赔偿(4)
时间:2017-01-11 18:35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律师 点击:
【评析】 近年来,面对某些商家的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很多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出现问题后,都选择以《

  【评析】
  近年来,面对某些商家的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很多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出现问题后,都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关于欺诈双倍赔偿之规定来保护自身权益,因此,消费者维权并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案件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确属于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并借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则属于一般的消费争议,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确有瑕疵但并不构成欺诈行为,或因商家经营行为确有瑕疵但并非故意,或因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未能符合其预期导致纠纷发生;近年来还出现一种非正常情况,即某些非正常意义上的“消费者”以维权为名,利用诉讼途径达到某种商业竞争目的或其他非正当目的。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维权纠纷,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要的就是辨别商家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商家的欺诈行为与错误行为。
  (一)何为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具备一定构成要件:
  从行为人方面看:
  1.行为人须实施了欺骗行为。这种欺骗行为包括积极的欺骗和消极的欺骗。积极的欺骗是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而消极的欺骗则是行为人根据法律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对事实说明的义务,但行为人违反这种义务故意不作说明。
  2.须有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有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心理状态。该故意由两个层面构成:(1)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2)有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从相对人方面看:
  1.须相对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而陷于认识错误,即相对人陷于错误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相对人虽受欺骗但未陷于错误,或其虽陷于错误但却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都不能构成欺诈。
  2.须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不仅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而且该意思表示与其受欺骗而形成的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法律效果看,相对人受欺诈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使之自始无效。
  二、何为错误行为?即基于不符合事实的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错误亦应具备如下要件:(1)行为人须有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行为;(2)行为人并无主观故意,即其并不知晓其表示与事实不符;(3)须错误情节在交易中被认为重要,即会对相对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可能有影响,如属无关紧要的错误,不影响交易成立,则不构成此处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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